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581号原告胡宗某,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被告周某,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宗某与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胡宗某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宗某承担。
审判员 宋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