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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4776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潘嗣跃、黄秀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潘嗣跃,黄秀丽,陈豪,王秀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776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主要

负责人:夏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蓉,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统,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潘嗣跃。

被告:黄秀丽。

被告:陈豪。

被告:王秀琼。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潘嗣跃、黄秀丽、陈豪、王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389元,减半收取计4694.5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吴银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童瑶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