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1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和丰汽车散热器厂。投资人:周创怀。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创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雄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和丰汽车散热器厂、周创怀、杨雄梅因与被上诉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法律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和丰汽车散热器厂、周创怀、杨雄梅未依法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会白云区和丰汽车散热器厂、周创怀、杨雄梅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东劲
审 判 员 陈舒舒
代理
审判员 唐佩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佩君蔡嘉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