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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1305号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和丰汽车散热器厂、周创怀、杨雄梅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130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和丰汽车散热器厂,周创怀,杨雄梅,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1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和丰汽车散热器厂。投资人:周创怀。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创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雄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和丰汽车散热器厂、周创怀、杨雄梅因与被上诉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法律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和丰汽车散热器厂、周创怀、杨雄梅未依法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会白云区和丰汽车散热器厂、周创怀、杨雄梅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东劲

审 判 员  陈舒舒

代理

审判员  唐佩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佩君蔡嘉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