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3815号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盘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文,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贤,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建峰。
被告:王明珠。
被告: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峰,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建峰、王明珠、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唐 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静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