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723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国。被执行人王卫国。被执行人张顶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与被执行人王卫国、张顶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需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成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宗景
审判员 李连领
审判员 刘仰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