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163号申请人郑传礼,男,194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毛素停,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申请人郑传礼与被申请人毛素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传礼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毛素停所有的豫C5T7**号小型轿车一辆或者价值两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传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白军利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137**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毛素停所有的豫C5T7**号小型轿车一辆或者价值两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