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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163号

申请人郑传礼与被申请人毛素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传礼,毛素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163号申请人郑传礼,男,194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毛素停,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申请人郑传礼与被申请人毛素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传礼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毛素停所有的豫C5T7**号小型轿车一辆或者价值两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传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白军利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137**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毛素停所有的豫C5T7**号小型轿车一辆或者价值两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