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9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
负责人:刘贤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江平,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秋英。
委托代理人:陈庆胜,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清,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世辉。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秋英、李建明、宋世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一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刘秋英、李建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244.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雪春
代理
审判员 罗良华
代理
审判员 陈利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