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1691号
原告:郭首兵,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呼图壁县,身份证号:×××。
被告:郭德成,男,汉族,1951年6月12日出生,文盲,农民,住呼图壁县,身份证号:×××。
被告:杨文辉,女,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文盲,农民,住呼图壁县,身份证号:×××。
被告:郭某,男,汉族,1999年11月30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呼图壁县一中高中学生,住呼图壁县,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冯某(系郭某母亲),女,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公司工作人员,住呼图壁县,身份证号:×××。
原告郭首兵与被告郭德成、被告杨文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郭首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首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辛奇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