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泰东能源有限公司济南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泰东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济南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泰东能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1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在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梅
审判员 丁忠军
审判员 葛存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