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9民初475号

蒋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9民初475号原告蒋某,农民。被告杨某甲,农民。

原告蒋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顾志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在靖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一个男孩杨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蒋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3、2015年1月30日调解和好的笔录1份,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后来调解和好。

被告杨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杨某甲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经过当庭举证,本院全面、客观地审核各证据材料,现认证如下: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系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证明及相关文书,双方互无异议,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确认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在靖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一个男孩杨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被告杨某甲系经人介绍认识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因双方沟通较少,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和矛盾,但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尚有和好的可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基础,原告起诉离婚,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仅有本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依据不足。故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相互信任,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矛盾,建立和睦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蒋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开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