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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1811号

仲蕾与高宏、刘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仲蕾,高宏,刘锁,高申华,包许峰,南通安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仲蕾。被执行人高宏。被执行人刘锁。被执行人高申华。被告包许峰。被执行人南通安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宏。关于仲蕾与高宏、刘锁、高申华、包许峰、南通安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

一、高宏、刘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仲蕾借款本金361584.5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1584.5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二、高申华、包许峰、安信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300元,公告费260元,由高宏、刘锁、高申华、包许峰、安信公司负担84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61584.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472元,执行费5451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包许峰住房公积金46000元至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于2016年5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包许峰所有的苏F×××××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未实际扣押),自2016年6月起扣留被执行人包许峰工资收入2000元/月,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申请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程存存执行员  豆 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