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401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马永平,主任。委托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仕伟,住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陈仕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付清了拖欠的电信服务费,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文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