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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320号之一

申智英、孙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智英,孙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320号之一

申请人:申智英,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

申请人:孙超,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申请人申智英与被申请人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智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超名下的位于沧州市鼓楼广场111号门市楼一套予以查封。担保人沧州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价值2740000元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智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超名下的位于沧州市鼓楼广场111号门市楼。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勇

代理

审判员  程金岭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