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320号之一
申请人:申智英,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
申请人:孙超,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申请人申智英与被申请人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智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超名下的位于沧州市鼓楼广场111号门市楼一套予以查封。担保人沧州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价值2740000元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智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超名下的位于沧州市鼓楼广场111号门市楼。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勇
代理
审判员 程金岭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