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055号
原告:高建华。
被告:张月亮。
被告:徐国妹。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高建华诉被告张月亮、徐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建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建华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建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 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利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