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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4055号

高建华与张月亮、徐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建华,张月亮,徐国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055号

原告:高建华。

被告:张月亮。

被告:徐国妹。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高建华诉被告张月亮、徐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建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建华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建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 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利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