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刑初136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廷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诉讼代表人林涛。被告人葛某某,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6〕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廷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长利,被告单位上海廷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林涛、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廷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期间,在与上海树拓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真义仁(另案处理)介绍,从上海树拓贸易有限公司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79,609.2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55,156.88元已全部申报抵扣。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葛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廷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补缴了涉案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廷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宣某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协查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及档案机读材料,纳税申报表及税收完税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廷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通过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单位上海廷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上海廷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廷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葛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单位上海廷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补缴了税款并预缴了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廷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文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章小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