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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470号

王建忠与洛阳路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忠,洛阳路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忠,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洛阳路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亮,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建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老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洛阳路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建忠书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302执4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