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830号原告纪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建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折庆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