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1,男,1991年9月9日生,汉族,住新蔡县。申请执行人黄某2,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申请执行人肖某,女,196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王某1,女,199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王某2,男,196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新蔡县。申请人黄某1、黄某2、肖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张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执1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保华
审判员 赵 彧
审判员 王长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栋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