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391号原告王自省,男,1959年3月23出生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下碑寺乡曹庄村委老广庄。被告王中山,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原告王自省与被告王中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程中,原告因身体需要伤残鉴定,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中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身体需要鉴定,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中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省回对被告王中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自省负担。
审 判 长 马 民
代理
审判员 陈兴淼
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