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211、2212、2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被执行人孙壮壮等3人(名单详见附表)。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壮壮等3人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802、1788、2207号等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银行开户信息查询、书面通知、短信通知、电话通知、公告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进行了查找和联系;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对其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深圳市信用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法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执行回罚款人民币14696.31元及申请执行费150元,共计人民14846.31元(执行款项、执行费等情况详见附表)。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财产线索。此类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长期不能执行,占据了大量执行资源,影响其他民商事执行案件的办理,为解决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诉求与执行资源紧张的矛盾,本院建议申请执行人对于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予以终结执行,执行程序终结,债权不消灭。此类被执行人实行名单备案制,再次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扣划至执行款专户的人民币14846.31元,应上缴财政。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802、1788、2207号等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祥
审 判 员 尚彦卿
代理
审判员 肖伟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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