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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2632号

范茂明与王青春,重庆博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茂明,重庆博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王青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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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2632号原告范茂明,男,汉族,1978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冰,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振华,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博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1幢7-1#。法定代表人刘奇,执行董事。被告王青春,男,汉族,1980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茂明与被告重庆博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王青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茂明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茂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茂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4元,本院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范茂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保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