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81民初812号原告耿振华,男,193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耿三货,女,汉族,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振华与被告耿三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振华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振华减半负担75元。
审 判 长 闫小鹏
审 判 员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赵元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军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