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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81民初812号

原告耿振华诉被告耿三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振华,耿三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81民初812号原告耿振华,男,193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耿三货,女,汉族,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振华与被告耿三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振华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振华减半负担75元。

审 判 长  闫小鹏

审 判 员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赵元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军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