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1826号罪犯崔建军,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万刑初字第5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建军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七千零二十九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8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崔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89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崔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崔建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崔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民事赔偿和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 颖
审 判 员 王宗富
代理
审判员 唐代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