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李义,男,汉族。被执行人德格吉勒胡,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李义与德格吉勒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义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格吉勒胡给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巡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艳冬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武利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