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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执408号

李义与德格吉勒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义,德格吉勒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李义,男,汉族。被执行人德格吉勒胡,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李义与德格吉勒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义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格吉勒胡给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巡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艳冬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武利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