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民初11443号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祝源,祝绍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祝源,祝绍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443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高新园拓展区双子座5号楼3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苟晶晶,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先静,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源,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罗。被告祝绍文,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祝源、祝绍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牟传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祥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