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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339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梁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滨海支行,梁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3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滨海支行,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滨海路四号。负责人徐景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磊,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梁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之规定,

裁定如下: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毕士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德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