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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836号

魏小东与陈光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小东,陈光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民初2836号

原告:魏小东,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陈光焰,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丁菊梅,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小东诉被告陈光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小东、被告陈光焰的委托代理人丁菊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小东诉称:原告魏小东与被告陈光焰系同事关系,就职于合肥攀登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7月27日,被告陈光焰因购房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之后,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时,被告至今置之不理。为此,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光焰答辩称:被告是合肥攀登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双方不是借贷关系,被告是向原告预支工资。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被告陈光焰因购房资金困难于2015年7月2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魏总叁万元人民币”。之后,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至今尚欠20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附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魏小东主张被告陈光焰向其借款,提供了借条为证,故本院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该款系向原告预支工资款,并非系原告主张的借款,但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系借条且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本案系预支工资款,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陈光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魏小东借款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光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小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