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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1363号

安徽阜阳浩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阜阳浩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阜阳浩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于秋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负责人:陈子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先善,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阜阳浩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宇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本院退还安徽阜阳浩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徐 云

审判员 孟乐群

审判员 田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秀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