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阜阳浩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于秋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负责人:陈子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先善,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阜阳浩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宇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本院退还安徽阜阳浩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徐 云
审判员 孟乐群
审判员 田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秀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