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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4执303号

禹有拾与马兴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禹有拾,马兴云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4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禹有拾,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马兴云,男,回族,居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禹有拾与被执行人马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据我院(2016)宁0424执5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贷1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日以被执行人向其承诺于2016年8月26日前自愿履行借款为由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属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4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易建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满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