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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执恢38号

杨彩香、黄古兰申请执行谭绍坤、马玉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彩香,黄古兰,谭绍坤,马玉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杨彩香,住元谋县。申请执行人黄古兰,无文化,住元谋县。系杨彩香之母。被执行人谭绍坤,住元谋县。被执行人马玉会,住元谋县。系谭绍坤之妻。本院在执行杨彩香、黄古兰申请执行谭绍坤、马玉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0748.46元。现被执行人已具备履行能力,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大荣

审判员  赵和武

审判员  杨映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