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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1303号

刘倩倩与含山县环峰镇金山行政村谢刘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刘倩倩,含山县环峰镇金山行政村谢刘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303号

原告:刘倩倩,女,汉族,1995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

委托代理人:齐伟,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含山县环峰镇金山行政村谢刘村民组。

原告刘倩倩诉被告含山县环峰镇金山行政村谢刘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刘倩倩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倩倩负担。

审判员  魏明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如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