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3民初2705号

汤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汤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705号

原告:汤某某,男,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玲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