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705号
原告:汤某某,男,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玲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