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60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星禾佰信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银龙,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州唯信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刘奔,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星禾佰信纸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唯信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11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8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公安厅协查信息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8月1日,本院向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屋登记记录。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龙湾区法院有执行案件,因(2015)温龙执民字第155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已被抵债,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2016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查信息反馈表、房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6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伟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鲍方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