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6171号
原告:宋卫东,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金安苑小区业10号楼2单元101室。身份证号:622201197906010016。
被告:王鑫,女,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马神庙街东仓巷22号。身份证号:62220119921112064X。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卫东与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地址不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尽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卫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建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