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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8314号

芦金容诉李微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芦金容,李微,张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314号原告芦金容,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李微,女,1979年5月23日出生。被告张兵,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芦金容诉被告李微、张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芦金容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芦金容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吕少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