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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3585号

原告郝某与被告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郝某,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585号

原告:郝某,女。

被告:邵某,男。

原告郝某诉被告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于2016年8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李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明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