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585号
原告:郝某,女。
被告:邵某,男。
原告郝某诉被告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于2016年8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李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明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