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范永新,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城内街。被执行人抚松县兴参镇东兴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吉林省抚松县兴参镇东兴村。法定代表人李伟,系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范永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抚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抚松县兴参镇东兴村给付钩机使用费6,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2)抚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滕春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云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