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2661号原告山东某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某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山东某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元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甲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