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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执312号

道真计卫局申请执行余某某、张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余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道真计卫局)。委托代理人黄国勤,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余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道真计卫局申请执行余某某、张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据道真计卫局作出的[201501]第X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余某某、张某某应向道真计卫局支付社会抚养费24800元。余某某、张某某逾期未履行,本院以(2016)黔0325行审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住所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也未能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人以未能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01]第1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