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50-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北正街。法定代表人李锦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华中盘龙收藏品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196号商业街8号楼。法定代表人林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保证人湖北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日晖二里63号。法定代表人林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二终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50-9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华中盘龙收藏品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133333.2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黄陂国用[2011]第9950号)。因被执行人湖北华中盘龙收藏品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湖北吉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华中盘龙收藏品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133333.2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黄陂国用[2011]第995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鹰战
审判员 李淑红
审判员 徐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新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