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0970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李武、管勇强。
委托代理人:史雪松,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世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诉被告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7.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温秀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