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749号
原告:李露。
被告:陈涛,
被告:金华市五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后城里街五星大楼。
法定代表人:傅兆元,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溪西路45号中国银行旁人寿大楼。
法定代表人:祝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露与被告陈涛、被告金华市五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露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鸿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