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字第1457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志。
被执行人:贾树凤。
被执行人:天津市津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张立志与贾树凤、天津市津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赵以娜
代理
审判员 高 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荣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