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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字第1457号

张立志与贾树凤、天津市津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立志,贾树凤,天津市津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字第1457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志。

被执行人:贾树凤。

被执行人:天津市津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张立志与贾树凤、天津市津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赵以娜

代理

审判员  高 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荣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