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1052号

冯XXX与周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XXX,周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汉族,XXX,住河南省新密市尚唐镇XXX。被执行人周XXX,女,汉族,XXX,住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北街XXX。冯XXX与周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5274号民事判决书,周洁文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郑民四终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后XXX仍不服,申请再审,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民再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X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冯XXX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周XXX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郑汴路39号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XX)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限被执行人周XXX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刚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5执1052号冯岩岗与周洁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5274号民事判决书,周洁文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郑民四终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后周洁文不服,申请再审,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民再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洁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冯岩岗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将被执行人周洁文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郑汴路39号11号楼2单元9层3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901079761)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5执1052号冯岩岗与周洁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5274号民事判决书,周洁文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郑民四终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后周洁文不服,申请再审,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民再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洁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冯岩岗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将被执行人周洁文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郑汴路39号11号楼2单元9层3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901079761)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房屋租赁纠纷案号(2016)豫0105执1052号送 达 文 书名称和件数(2016)豫0105执105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受 送 达 人送 达 地 点受 送 达 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代 收 人 及代 收 理 由年 月 日备 考 填发人王成龙送达人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