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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保7号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龙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龙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保7号

申请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91370000168617872J,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

被

申请人:秦皇岛龙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91130322700931447P,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申请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皇岛龙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皇岛龙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现金和其他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龙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光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