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475号原告严某某,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洪漳,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严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严某某负担,退回严某某150元。
审 判 长 蔡静江
人民陪审员 王和平
人民陪审员 雷 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启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