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82民初475号

严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严某某,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475号原告严某某,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洪漳,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严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严某某负担,退回严某某150元。

审 判 长  蔡静江

人民陪审员  王和平

人民陪审员  雷 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启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