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88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赖东洪、陈娟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赖东洪,陈娟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88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

负责人:陈南欢。

委托代理人:黄继彬、罗丽红,分别系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赖东洪,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陈娟玲,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赖东洪、陈娟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继彬、罗丽红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赖东洪偿还透支本金78553.26元,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止的利息17083.17元、滞纳金4332.33元,以及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按每期最低应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予原告;2、被告赖东洪赔偿原告律师费450元;3、原告对被告赖东洪名下的粤E×××××号汽车的价款在上述第1、第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陈娟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赖东洪在原告处开办信用卡,同时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行金穗贷记卡购车担保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被告赖东洪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购车,并以所购车辆提供抵押担保,然后分期偿还,透支款额度为55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7月开始至2015年6月止,份36期偿还;被告赖东洪按期还款的可享受免息待遇,逾期则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和滞纳金。之后,双方就所购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赖东洪使用信用卡透支支付了购车款。现被告赖东洪未按期还款已连续超过三期,原告有权提前收回透支款并行使担保权。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娟玲自愿对本案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特提起本案诉讼,请依法判决。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核准变更通知书、主体资格证明书、负责身份证明书各1份,两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各1份。2、2012年6月10日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行金穗贷记卡购车担保分期付款合同》、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及农行金穗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财产清单、机动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各1份,证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赖东洪使用金穗贷记卡透支550000元购买汽车、分期还款、一次性支付分期手续费60500元,以及按期还款享受免息待遇、逾期还款则应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和滞纳金,被告赖东洪提供所购汽车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陈娟玲在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名等事实。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分卡申请开卡表1份,证明被告赖东洪向原告申请开办信用卡并使用该卡透支购买汽车消费。4、2012年7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POS单2份,证明被告赖东洪当天两次刷卡透支消费,其中透支550000元用于支付购车款,60500元用于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分期手续费。5、催收基本资料(账户级)及交易流水各1份,证明被告赖东洪在2015年3月开始违约,未按期还款,截止2016年6月23日,尚欠透支本金78553.26元、利息17083.17元、滞纳金4332.33元。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定其证据效力,并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按期还款的享受免息待遇,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对每月最低应还款额未还部分按5%计算滞纳金。两被告于2004年5月25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行金穗贷记卡购车担保分期付款合同》及相关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赖东洪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未按期还款,且目前还款期限已届满,仍拖欠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赖东洪偿还债务,符合合同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还款期限已届满且原告请求一次性还款,按每期最低应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滞纳金已失去了基础,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赖东洪支付2016年6月24日之后的滞纳金不予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本案支付了律师费,其请求被告赖东洪承担律师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被告赖东洪提供用本案透支款购买的汽车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对该车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娟玲为被告赖东洪的本案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且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东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透支本金78553.26元,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止的利息17083.17元、滞纳金4332.33元,以及从2016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

二、被告赖东洪不履行上项债务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有权以被告赖东洪提供抵押的粤E×××××号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陈娟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收取2074.22元、财产保全费929.68元,合共3003.9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立勋

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

人民陪审员  招小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海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