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黎述军,女,汉族,住大竹县竹阳。申请执行人张金华,女,汉族,住大竹县。申请执行人黄兴美,女,汉族,住大竹县。申请执行人黄静,女,汉族,住大竹县。被申请执行人谭化龙,男,汉族,住大竹县。本院在执行黎述军、张金华、黄兴美、黄静与谭化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赔偿款23389.5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化龙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继兵
审判员 张 飚
审判员 王道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 余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