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3281号
申请人:李红兰,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
申请人:吴建庆,男,成年,汉族,住冠县。
被
申请人:吴秀巧,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李红兰诉被申请人吴建庆、吴秀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缴纳了一定担保保证金,并以梁伟名下的车牌号为鲁P×××××的小型面包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建庆、吴秀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20元,已由申请人李红兰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坤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