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982-2号
原告:朱代祥,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告:谢方清,男,1962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谢秀琴,女,1965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代祥与被告谢方清、谢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代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谢方清、谢秀琴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朱代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谢方清、谢秀琴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北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林(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