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民初2982-2号

朱代祥与谢方清、谢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代祥,谢方清,谢秀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982-2号

原告:朱代祥,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告:谢方清,男,1962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谢秀琴,女,1965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代祥与被告谢方清、谢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代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谢方清、谢秀琴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朱代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谢方清、谢秀琴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北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林(第1页) 微信公众号“”